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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改進(jìn)工作作風、密切聯系群衆的八項規定

時間:2013-12-31           來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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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、要改進(jìn)調查研究,到基層調研要深入了解真實情況,總結經(jīng)驗、研究問題、解決困難、指導工作,向(xiàng)群衆學(xué)習、向(xiàng)實踐學(xué)習,多同群衆座談,多同幹部談心,多商量讨論,多解剖典型,多到困難和矛盾集中、群衆意見多的地方去,切忌走過(guò)場、搞形式主義;要輕車簡從、減少陪同、簡化接待,不張貼懸挂标語橫幅,不安排群衆迎送,不鋪設迎賓地毯,不擺放花草,不安排宴請。

  二、要精簡會議活動,切實改進(jìn)會風,嚴格控制以中央名義召開(kāi)的各類全國(guó)性會議和舉行的重大活動,不開(kāi)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會,未經(jīng)中央批準一律不出席各類剪彩、奠基活動和慶祝會、紀念會、表彰會、博覽會、研讨會及各類論壇;提高會議實效,開(kāi)短會、講短話,力戒空話、套話。

  三、要精簡文件簡報,切實改進(jìn)文風,沒(méi)有實質内容、可發(fā)可不發(fā)的文件、簡報一律不發(fā)。

  四、要規範出訪活動,從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發(fā)合理安排出訪活動,嚴格控制出訪随行人員,嚴格按照規定乘坐交通工具,一般不安排中資機構、華僑華人、留學(xué)生代表等到機場迎送。

  五、要改進(jìn)警衛工作,堅持有利于聯系群衆的原則,減少交通管制,一般情況下不得封路、不清場閉館。

  六、要改進(jìn)新聞報道(dào),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會議和活動應根據工作需要、新聞價值、社會效果決定是否報道(dào),進(jìn)一步壓縮報道(dào)的數量、字數、時長(cháng)。

  七、要嚴格文稿發(fā)表,除中央統一安排外,個人不公開(kāi)出版著作、講話單行本,不發(fā)賀信、賀電,不題詞、題字。

  八、要厲行勤儉節約,嚴格遵守廉潔從政有關規定,嚴格執行住房、車輛配備等有關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規定。

  六項禁令:

  1、嚴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訪、送禮、宴請等拜年活動。各地各部門要大力精簡各種(zhǒng)茶話會、聯歡會,嚴格控制年終評比達标表彰活動,單位之間不搞節日慰問活動,未經(jīng)批準不得舉辦各類節日慶典活動。上下級之間、部門之間、單位之間、單位内部一律不準用公款送禮、宴請。各地都(dōu)不準到省、市機關所在地舉辦鄉情懇談會、茶話會、團拜會等活動,已有安排的,必須取消。各級黨政幹部一律不準接受下屬單位安排的宴請,未經(jīng)批準不準參與下屬單位的節日慶典活動。

  2、嚴禁向(xiàng)上級部門贈送土特産。各地各部門各單位一律不準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(xiàng)上級部門贈送土特産,包括各種(zhǒng)提貨券。各級黨政幹部不得以任何理由,包括下基層調研等收受下屬單位贈送的土特産和提貨券。各級黨政機關要嚴格紀律要求,加強管理,杜絕在機關收受和分發(fā)土特産的情況發(fā)生。

  3、嚴禁違反規定收送禮品、禮金、有價證券、支付憑證和商業預付卡。各級領導幹部一定要嚴格把關,嚴于律己,要堅決拒收可能(néng)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、禮金、有價證券、支付憑證和商業預付卡,嚴禁利用婚喪嫁娶等事(shì)宜借機斂财。

  4、嚴禁濫發(fā)錢物,講排場、比闊氣,搞鋪張浪費。各地各部門不準以各種(zhǒng)名義年終突擊花錢和濫發(fā)津貼、補貼、獎金和實物;不準違反規定印制、發(fā)售、購買和使用各種(zhǒng)代币購物券(卡);不準借用各種(zhǒng)名義組織和參與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費娛樂、健身活動;不準用公款組織遊山玩水、安排私人度假旅遊、出國(guó)(境)旅遊等活動;不準違反規定使用公車、在節日期間公車私用。

  5、嚴禁超标準接待。領導幹部下基層調研、參加會議、檢查工作等,要嚴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有關要求執行。

  6、嚴禁組織和參與賭博活動。各級黨員幹部一定要充分認識賭博的嚴重危害性,決不組織和參與任何形式的賭博活動。

  《中國(guó)共産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》八個禁止五十二個不準

  一、“八個禁止”:

  1、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;

  2、禁止私自從事(shì)營利性活動。

  3、禁止違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,假公濟私、化公爲私;

  4、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;

  5、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爲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;

  6、禁止講排場、比闊氣、揮霍公款、鋪張浪費;

  7、禁止違反規定幹預和插手市場經(jīng)濟活動,謀取私利;

  8、禁止脫離實際,弄虛作假,損害群衆利益和黨群幹群關系;

  二、“五十二條不準”:

  1、不準索取、接受占用管理和服務對(duì)象、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、個人的财物;

  2、不準接受執行公務的禮品、宴請以及旅遊、健身、娛樂等活動安排;

  3、不準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(zhǒng)有價證券、支付憑證;

  4、不準以交易、委托理财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;

  5、不準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謀取利益;

  6、不準違反規定多占住房,違反規定買賣經(jīng)濟适用房、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;

  7、不準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(jīng)商、辦企業;

  8、不準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(企業)的股份或者證券;

  9、不準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(jìn)行其他證券投資;

  10、不準個人在國(guó)(境)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;

  11、不準在經(jīng)濟實體、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,以及從事(shì)有償中介活動;

  12、不準離職或者退休後(hòu)三年内,從事(shì)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;

  13、不準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;

  14、不準違反規定借用公款、公物或者將(jiāng)公款、公物借給他人;

  15、不準私存私放公款;

  16、不準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;

  17、不準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、健身活動和獲取各種(zhǒng)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;

  18、不準違反規定用公款購買商業保險,繳納住房公積金,濫發(fā)津貼、補貼、獎金等;

  19、不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,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;

  20、不準挪用或者拆借社會保障基金、住房公積金等公共資金或者其他财政資金;

  21、不準采取不正當手段爲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;

  22、不準不按照規定程序推薦、考察、醞釀、讨論決定任免幹部;

  23、不準私自洩露民主推薦、民主測評、考察、醞釀、讨論決定幹部等有關情況;

  24、不準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隐瞞或者歪曲事(shì)實真相;

  25、不準在民主推薦、民主測評、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;

  26、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幹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、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;

  27、不準在工作調動、機構變動時,突擊提拔、調整幹部;

  28、不準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願,任人唯親,營私舞弊;

  29、不準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、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;

  30、不準用公款支付配偶、子女及其他親屬學(xué)習、培訓、旅遊等費用,爲配偶、子女及其他親屬出國(guó)(境)定居、留學(xué)、探親;

  31、不準妨礙涉及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、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的調查處理;

  32、不準利用職務之便,爲他人謀取利益,其父母、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(duì)方财物;

  33、不準默許、縱容、授意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、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;

  34、不準黨員領導幹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爲對(duì)方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(jīng)商、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;

  35、不準允許、縱容配偶、子女,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内從事(shì)可能(néng)與公共利益發(fā)生沖突的經(jīng)商、辦企業、社會中介服務及在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、聘任的高級職務;

  36、不準允許、縱容配偶、子女在異地工商注冊登記後(hòu),到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内從事(shì)經(jīng)商、辦企業活動;

  37、不準在公務活動中提供或者接受超過(guò)規定标準的接待、招待費、差旅費等相關費用;

  38、不準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準興建、裝修辦公樓、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,超标準配備、使用辦公用房和辦公用品;

  39、不準擅自用公款包租、占用客房供個人使用;

  40、不準違反規定配備、購買、更換、裝飾或者使用小汽車;

  41、不準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準用公款或者通過(guò)攤派方式舉辦各類慶典活動;

  42、不準幹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(fā)包、政府采購、房地産開(kāi)發(fā)與經(jīng)營、中介機構服務等市場經(jīng)濟活動;

  43、不準幹預和插手企業重組改制、兼并、破産、産權交易、清産核資、資産評估、資産轉讓、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(jīng)營活動等事(shì)項;

  44、不準幹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(shì)項;

  45、不準幹預和插手經(jīng)濟糾紛;

  46、不準幹預和插手農村集體資金、資産和資源的使用、分配、承包、租賃等事(shì)項;

  47、不準搞勞民傷财的“形象工程”和沽名釣譽的“政績工程”;

  48、不準虛報工作業績;

  49、不準大辦婚喪喜慶事(shì)宜,造成(chéng)不良影響,或者借機斂财;

  50、不準在社會保障、政策扶持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(shì)項中優親厚友、顯失公平;

  51、不準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榮譽、職稱、學(xué)曆學(xué)位等利益;

  52、不準從事(shì)有悖社會公德、職業道(dào)德、家庭美德的活動。

  交通部于2002年提出了交通系統領導幹部“四個不準”規定:

  一、不準利用職權打招呼、寫條子,違規幹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标投标,建設物資設備、材料采購等市場經(jīng)濟活動;

  二、不準接受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、個人的現金、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;

  三、不準利用職權違規參與或幹預企業事(shì)業單位經(jīng)營活動;

  四、不準配偶、子女、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,利用領導幹部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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